動產擔保交易法施行細則  ( 104 年 12 月 17 日)
第4條
依本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申請登記時,應檢具下列各項文件: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由代理人申請登記者,其本人之委託書。

三、登記原因之契約或其複本。

四、契約當事人之證明文件。

五、標的物有所有權證明文件或使用執照者,其文件或執照。

六、標的物設定抵押權須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其核准文件。

七、債務人無第七條規定各款情事之切結。

前項各款申請文件,得依電子簽章法之規定,以電子文件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