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產擔保交易法施行細則  ( 104 年 12 月 17 日)
第3條
動產擔保交易登記,應由契約當事人或其代理人向登記機關申請之。

登記事項之內容有變更時,應由契約當事人或其代理人檢具證明文件向原 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前二項申請,得以網路傳輸方式向統一線上登記及公示網站為之;申請註 銷登記、抄錄及核發證明書,亦同。

以前項方式申請者,視同向登記機關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