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產擔保交易法  信託占有 ( 96 年 07 月 11 日)
第34條
受託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信託人得取回占有標的物:

一、不照約定清償債務者。

二、未經信託人同意將標的物遷移他處者。

三、將標的物出質或設定抵押權者。

四、不依約定之方法處分標的物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