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  ( 103 年 01 月 28 日)
第6條
銀行依第二條及前條規定所提列之損失準備、備抵呆帳及保證責任準備, 經主管機關或金融檢查機關 (構) 評估不足時,銀行應立即依主管機關要 求或金融檢查機關 (構) 檢查意見補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