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  ( 103 年 01 月 28 日)
第16條
經依規定程序轉列呆帳之各項債權仍應列帳記載,並詳列登記簿備查,由 有關業務單位隨時注意主、從債務人動向。如發現有可供執行之財產時, 應即依法訴追。

前項經評估確無追索之實益者,得報經常務董 (理) 事會核准後,免予列 帳記載及列管追蹤,惟仍應列於登記簿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