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  ( 103 年 01 月 28 日)
第14條
銀行對資產品質之評估、損失準備之提列、逾期放款催收款之清理及呆帳 之轉銷,應建立內部處理制度及程序,報經董 (理) 事會通過後,送主管 機關備查,其內容至少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資產之評估及分類。

二、備抵呆帳及損失準備提列政策。

三、授信逾清償期應採取之措施。

四、催收程序有關之規定。

五、逾期放款催收款變更原授信還款約定及成立和解之程序、授權標準之 規定。

六、催收款、轉銷呆帳之會計處理。

七、追索債權及其債權回收之會計處理及可作為會計憑證之證明文件。

八、稽核單位列管考核重點。

九、內部責任歸屬及獎懲方式。

前項規定,外國銀行在台分行得依其總行授權程序辦理,並送主管機關備 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