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會信用部業務管理辦法  主任之資格條件 ( 90 年 07 月 17 日)
第13條
擔任農會信用部及其分部主任者,其專業條件應事先檢具有關證明或聲明 文件,報經直轄市、縣 (市) 政府審查合格後,始得充任。省級農會信用 部報財政部審查。

農會信用部及其分部主任於充任後,審查機關發現前項證明或聲明文件有 隱匿或虛偽不實,致其資格不符第十一條規定或有第十二條規定情事者, 或於充任後發生第十二條規定情事者,應通知該農會,該農會並應於通知 日起算一個月內依前項規定另提報具備資格者充任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