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規則  附則 ( 90 年 11 月 21 日)
第29條
信託投資公司違反本規則者,依銀行法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30條
在本規則修正發布前已經核准營業登記之信託投資公司,其章程規定或資 金之收受及運用有與本規則牴觸者,應於本規則施行後修正調整,並報財 政部核備。

前項修正調整之期限由財政部以命令定之。

第31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