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法  專業銀行 ( 104 年 06 月 24 日)
第91-1條
工業銀行對有下列各款情形之生產事業直接投資,應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 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四分之三以上同意;且其投資總餘額不得超過該行 上一會計年度決算後淨值百分之五︰ 一、本行主要股東、負責人及其關係企業者。

二、本行主要股東、負責人及其關係人獨資、合夥經營者。

三、本行主要股東、負責人及其關係人單獨或合計持有超過公司已發行股 份總額或實收資本總額百分之十者。

四、本行主要股東、負責人及其關係人為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者。但其 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係因銀行投資關係而兼任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所稱之關係企業,適用公司法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一至第三百六 十九條之三、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九及第三百六十九條之十一規定。

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所稱關係人,包括本行主要股東及負責人之配偶、 三親等以內之血親及二親等以內之姻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