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法  專業銀行 ( 104 年 06 月 24 日)
第90條
專業銀行以供給中期及長期信用為主要任務者,除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 得發行金融債券,其發行應準用第七十二條之一規定。

專業銀行依前項規定發行金融債券募得之資金,應全部用於其專業之投資 及中、長期放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