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法
專業銀行
( 104 年 06 月 24 日)
第89條
專業銀行得經營之業務項目,由主管機關根據其主要任務,並參酌經濟發 展之需要,就第三條所定範圍規定之。
第七十三條至第七十六條之規定,除法律或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外,於專 業銀行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