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法  商業銀行 ( 104 年 06 月 24 日)
第71條
商業銀行經營下列業務:

一、收受支票存款。

二、收受活期存款。

三、收受定期存款。

四、發行金融債券。

五、辦理短期、中期及長期放款。

六、辦理票據貼現。

七、投資公債、短期票券、公司債券、金融債券及公司股票。

八、辦理國內外匯兌。

九、辦理商業匯票之承兌。

十、簽發國內外信用狀。

十一、保證發行公司債券。

十二、辦理國內外保證業務。

十三、代理收付款項。

十四、代銷公債、國庫券、公司債券及公司股票。

十五、辦理與前十四款業務有關之倉庫、保管及代理服務業務。

十六、經主管機關核准辦理之其他有關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