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法  銀行之設立、變更、停業、解散 ( 104 年 06 月 24 日)
第64-1條
銀行或金融機構經營不善,需進行停業清理清償債務時,存款債務應優先 於非存款債務。

前項所稱存款債務係指存款保險條例第十二條所稱存款;非存款債務則指 該要保機構存款債務以外之負債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