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法  銀行之設立、變更、停業、解散 ( 104 年 06 月 24 日)
第62-1條
銀行經主管機關派員接管或勒令停業清理時,其股東會、董事會、董事、 監察人或審計委員會之職權當然停止;主管機關對銀行及其負責人或有違 法嫌疑之職員,得通知有關機關或機構禁止其財產為移轉、交付或設定他 項權利,並得函請入出國管理機關限制其出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