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法  銀行之設立、變更、停業、解散 ( 104 年 06 月 24 日)
第61-1條
銀行違反法令、章程或有礙健全經營之虞時,主管機關除得予以糾正、命 其限期改善外,並得視情節之輕重,為下列處分︰ 一、撤銷法定會議之決議。

二、停止銀行部分業務。

三、命令銀行解除經理人或職員之職務。

四、解除董事、監察人職務或停止其於一定期間內執行職務。

五、其他必要之處置。

依前項第四款解除董事、監察人職務時,由主管機關通知經濟部撤銷其董 事、監察人登記。

為改善銀行之營運缺失而有業務輔導之必要時,主管機關得指定機構辦理 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