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法  銀行之設立、變更、停業、解散 ( 104 年 06 月 24 日)
第57條
銀行增設分支機構時,應開具分支機構營業計劃及所在地,申請中央主管 機關許可,並核發營業執照。遷移或裁撤時,亦應申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 。

銀行設置、遷移或裁撤非營業用辦公場所或營業場所外自動化服務設備, 應事先申請,於申請後經過一定時間,且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表示禁止者, 即可逕行設置、遷移或裁撤。但不得於申請後之等候時間內,進行其所申 請之事項。

前二項之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