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法  銀行之設立、變更、停業、解散 ( 104 年 06 月 24 日)
第54條
銀行經許可設立者,應依公司法規定設立公司;於收足資本全額並辦妥公 司登記後,再檢同下列各件,申請主管機關核發營業執照:

一、公司登記證件。

二、驗資證明書。

三、銀行章程。

四、股東名冊及股東會會議紀錄。

五、董事名冊及董事會會議紀錄。

六、常務董事名冊及常務董事會會議紀錄。

七、監察人名冊及監察人會議紀錄。

銀行非公司組織者,得於許可設立後,準用前項規定,逕行申請核發營業 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