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法  通則 ( 104 年 06 月 24 日)
第51-1條
為培育金融專業人才,銀行應提撥資金,專款專用於辦理金融研究訓練發 展事宜;其資金之提撥方法及運用管理原則,由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 會全國聯合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