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法  通則 ( 104 年 06 月 24 日)
第47-1條
經營貨幣市場業務或信用卡業務之機構,應經中央主管機關之許可;其管 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洽商中央銀行定之。

自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銀行辦理現金卡之利率或信用卡業務機構辦理 信用卡之循環信用利率不得超過年利率百分之十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