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法  通則 ( 104 年 06 月 24 日)
第45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或委託適當機構,或令地方主管機關派員,檢 查銀行或其他關係人之業務、財務及其他有關事項,或令銀行或其他關係 人於限期內據實提報財務報告、財產目錄或其他有關資料及報告。

中央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指定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就前項規定應行檢 查事項、報表或資料予以查核,並向中央主管機關據實提出報告,其費用 由銀行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