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法  通則 ( 104 年 06 月 24 日)
第45-2條
銀行對其營業處所、金庫、出租保管箱 (室) 、自動櫃員機及運鈔業務等 應加強安全之維護;其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銀行對存款帳戶應負善良管理人責任。對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之存款 帳戶,得予暫停存入或提領、匯出款項。

前項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帳戶之認定標準,及暫停帳戶之作業程序及 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