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法  通則 ( 104 年 06 月 24 日)
第45-1條
銀行應建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其目的、原則、政策、作業程序、內部 稽核人員應具備之資格條件、委託會計師辦理內部控制查核之範圍及其他 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銀行對資產品質之評估、損失準備之提列、逾期放款催收款之清理及呆帳 之轉銷,應建立內部處理制度及程序;其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銀行作業委託他人處理者,其對委託事項範圍、客戶權益保障、風險管理 及內部控制原則,應訂定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其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其對該業務範圍、人員管理、客戶權益保 障及風險管理,應訂定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其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