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法  通則 ( 104 年 06 月 24 日)
第4條
各銀行得經營之業務項目,由中央主管機關按其類別,就本法所定之範圍 內分別核定,並於營業執照上載明之。但其有關外匯業務之經營,須經中 央銀行之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