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法  通則 ( 104 年 06 月 24 日)
第36條
中央主管機關於必要時,經洽商中央銀行後,得對銀行無擔保之放款或保 證,予以適當之限制。

中央主管機關於必要時,經洽商中央銀行後,得就銀行主要資產與主要負 債之比率﹑主要負債與淨值之比率,規定其標準。凡實際比率未符規定標 準之銀行,中央主管機關除依規定處罰外,並得限制其分配盈餘。

前項所稱主要資產及主要負債,由中央主管機關斟酌各類銀行之業務性質 規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