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法  通則 ( 104 年 06 月 24 日)
第34-1條
銀行辦理授信,應訂定合理之定價,考量市場利率、本身資金成本、營運 成本、預期風險損失及客戶整體貢獻度等因素,不得以不合理之定價招攬 或從事授信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