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法  通則 ( 104 年 06 月 24 日)
第33-4條
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或第三十三條之二所列舉之授信對象,利用他人 名義向銀行申請辦理之授信,亦有上述規定之適用。

向銀行申請辦理之授信,其款項為利用他人名義之人所使用;或其款項移 轉為利用他人名義之人所有時,視為前項所稱利用他人名義之人向銀行申 請辦理之授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