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法  通則 ( 104 年 06 月 24 日)
第31條
銀行開發信用狀或擔任商業匯票之承兌,其與客戶間之權利、義務關係, 以契約定之。

銀行辦理前項業務,如需由客戶提供擔保者,其擔保依第十二條所列各款 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