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法  通則 ( 104 年 06 月 24 日)
第29條
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受託經理信託資金、公 眾財產或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

違反前項規定者,由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同司法警察機關取締 ,並移送法辦;如屬法人組織,其負責人對有關債務,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

執行前項任務時,得依法搜索扣押被取締者之會計帳簿及文件,並得拆除 其標誌等設施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