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法  通則 ( 104 年 06 月 24 日)
第20條
銀行分為下列三種:

一、商業銀行。

二、專業銀行。

三、信託投資公司。

銀行之種類或其專業,除政府設立者外,應在其名稱中表示之。

非銀行,不得使用第一項名稱或易使人誤認其為銀行之名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