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法  通則 ( 104 年 06 月 24 日)
第16條
本法稱信用狀,謂銀行受客戶之委任,通知並授權指定受益人,在其履行 約定條件後,得依照一定款式,開發一定金額以內之匯票或其他憑證,由 該行或其指定之代理銀行負責承兌或付款之文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