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法  附則 ( 104 年 06 月 24 日)
第137條
本法施行前,未經申請許可領取營業執照之銀行,或其他經營存放款業務 之類似銀行機構,均應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期限內,依本法規定,補行辦 理設立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