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法  通則 ( 104 年 06 月 24 日)
第12條
本法稱擔保授信,謂對銀行之授信,提供左列之一為擔保者:

一、不動產或動產抵押權。

二、動產或權利質權。

三、借款人營業交易所發生之應收票據。

四、各級政府公庫主管機關、銀行或經政府核准設立之信用保證機構之保 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