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法  通則 ( 104 年 06 月 24 日)
第12-1條
銀行辦理自用住宅放款及消費性放款,不得要求借款人提供連帶保證人。

銀行辦理自用住宅放款及消費性放款,已取得前條所定之足額擔保時,不 得要求借款人提供保證人。

銀行辦理授信徵取保證人時,除前項規定外,應以一定金額為限。

未來求償時,應先就借款人進行求償,其求償不足部分,如保證人有數人 者,應先就各該保證人平均求償之。但為取得執行名義或保全程序者,不 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