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法  外國銀行 ( 104 年 06 月 24 日)
第117條
外國銀行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應經主管機關之許可,依公司法申請認許 及辦理登記,並應依第五十四條申請核發營業執照後始得營業;在中華民 國境內設置代表人辦事處者,應經主管機關核准。

前項設立及管理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