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法  信託投資公司 ( 104 年 06 月 24 日)
第111條
信託投資公司應就每一信託戶及每種信託資金設立專帳;並應將公司自有 財產與受託財產,分別記帳,不得流用。

信託投資公司不得為信託資金借入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