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法  信託投資公司 ( 104 年 06 月 24 日)
第102條
信託投資公司經營證券承銷商或證券自營商業務時,至少應指撥相當於其 上年度淨值百分之十專款經營,該項專款在未動用時,得以現金貯存,存 放於其他金融機構或購買政府債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