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興辦社會住宅使用公有不動產之出租及設定地上權優惠辦法  ( 106 年 06 月 26 日)
第4條
公有土地及建築物出租之租賃期限不得逾二十年,租賃期限屆滿時,承租 人仍依原社會住宅計畫用途使用租賃不動產,得予申請換約續租。但同案 租賃期限合計最長不得逾五十年。

公有土地設定地上權之存續期間,不得逾七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