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財產開發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98.11.26訂定)  ( 105 年 02 月 17 日)
第3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由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經行政院核定作價撥入之國有房地。

三、本基金土地開發收入。

四、本基金財產管理及處分收入。

五、本基金孳息收入。

六、辦理行政院核定之國有非公用土地開發案件收入。

七、其他有關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