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財產開發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98.11.26訂定)
( 105 年 02 月 17 日)
第3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由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經行政院核定作價撥入之國有房地。
三、本基金土地開發收入。
四、本基金財產管理及處分收入。
五、本基金孳息收入。
六、辦理行政院核定之國有非公用土地開發案件收入。
七、其他有關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