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省有財產所有權移轉國有及管理機關變更登記作業辦法  ( 88 年 04 月 14 日)
第8條
原為中央或地方機關經管之臺灣省有公用不動產,管理機關應編造移接清 冊,囑託登記機關辦理所有權移轉國有登記,並於辦竣後將移接清冊檢送 省政府及國產局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