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省有財產所有權移轉國有及管理機關變更登記作業辦法  ( 88 年 04 月 14 日)
第7條
原為省政府與其所屬機關 (構) 、學校經管之臺灣省有公用不動產及不動 產以外之省有財產,無須繼續公用者,原管理機關 (構) 、學校應編造移 接清冊,檢附原取得權利證明文件、權利書狀及租賃契約書,移交國產局 所屬臺灣各地區辦事處或分處,由該機關分別囑託登記機關或向相關主管 機關辦理所有權移轉國有及管理機關變更登記為國產局,並於辦竣後將移 接清冊檢送省政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