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省有財產所有權移轉國有及管理機關變更登記作業辦法  ( 88 年 04 月 14 日)
第6條
原為省政府所屬事業機構經管之臺灣省有公用不動產及不動產以外之省有 財產,原管理機構應編造移接清冊,分別囑託登記機關或向相關主管機關 辦理所有權移轉國有登記,並於辦竣後將移接清冊檢送中央目的事業主管 機關、省政府及國產局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