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省有財產所有權移轉國有及管理機關變更登記作業辦法  ( 88 年 04 月 14 日)
第4條
原為臺灣省政府 (以下簡稱省政府) 與其所屬機關、學校經管之臺灣省有 公用不動產,原管理機關、學校應編造移接清冊,檢附原取得權利證明文 件、權利書狀及租賃契約書,移交業務接管機關、學校,由該機關、學校 囑託登記機關辦理所有權移轉國有及管理機關變更登記,並於辦竣後將移 接清冊檢送省政府及財政部國有財產局 (以下簡稱國產局) 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