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省有財產所有權移轉國有及管理機關變更登記作業辦法  ( 88 年 04 月 14 日)
第3條
臺灣省有財產依其性質區分如下:

一、公用財產: (一) 公務用財產:各機關、學校供辦公作業及宿舍使用之財產。 (二) 公共用財產:直接供公共使用之財產。 (三) 事業用財產:省營事業機構供辦公作業及宿舍使用之財產。但省營 事業為公司組織者,僅指其股份而言。

二、非公用財產:公用財產以外之一切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