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省有財產所有權移轉國有及管理機關變更登記作業辦法  ( 88 年 04 月 14 日)
第2條
本辦法所稱臺灣省有財產,其範圍如下:

一、不動產:指土地及建築改良物。

二、動產:指機械及設備、交通及運輸設備、雜項設備。

三、有價證券:指股份、股票、債券及其他有價證券。

四、權利:指地上權、地役權、典權、抵押權及其他財產上之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