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省有財產所有權移轉國有及管理機關變更登記作業辦法  ( 88 年 04 月 14 日)
第18條
臺灣省有財產移轉國有後,各接管之管理機關 (構) 及學校應按移接清冊 等資料,依國有財產產籍管理辦法規定,辦理登帳及異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