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省有財產所有權移轉國有及管理機關變更登記作業辦法  ( 88 年 04 月 14 日)
第14條
臺灣省有不動產,未依第十二條規定期限內完成移交前,經行政院核准其 他機關撥用者,應即由原管理機關 (構) 、學校辦理移交撥用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