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省有財產所有權移轉國有及管理機關變更登記作業辦法  ( 88 年 04 月 14 日)
第12條
依本辦法規定各機關 (構) 、學校應編造之財產移接清冊及移交作業,應 於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六月三十日前辦理完成;應辦理之登記作業,應於中 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三十日前辦理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