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省有財產所有權移轉國有及管理機關變更登記作業辦法  ( 88 年 04 月 14 日)
第11條
臺灣省有非公用不動產,原管理機關 (構) 應按財產坐落編造移接清冊, 檢附原取得權利證明文件、權利書狀及租賃契約書,移交國產局所屬臺灣 各地區辦事處或分處,由該機關囑託登記機關辦理所有權移轉國有及管理 機關變更登記為國產局,並於辦竣後將移接清冊檢送省政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