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省有財產所有權移轉國有及管理機關變更登記作業辦法  ( 88 年 04 月 14 日)
第10條
第四條業務接管機關及前條臺灣省諮議會接管之公用不動產,財政部為整 體規劃及統籌分配之需要,得報經行政院核准變更為非公用財產及由其他 使用機關撥用。該業務接管機關及臺灣省諮議會應依核定結果編造清冊, 移交撥用機關,由該機關囑託登記機關辦理管理機關變更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