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  租約之管理 ( 106 年 08 月 02 日)
第43條
租賃關係存續期間,承租人死亡,繼承人應於繼承開始之日起六個月內申 請繼承換約。但不可歸責於繼承人或經各主管機關核准者,得申請展期。

違反前項規定,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造林地租約,由出租機關通知繼承人於一個月內申請繼承換約,未配 合辦理者,終止租約。

二、前款以外之租約,除法令另有規定外,由出租機關通知繼承人於一個 月內繳納逾期違約金,並會同辦理繼承換約,未配合辦理者,終止租 約。

全體繼承人無法會同申請繼承換約者,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由部分繼承 人以全體繼承人之名義申請辦理。

第二項第二款違約金之計收基準,逾期每滿一個月加收繼承事實發生當月 一個月之租金額,至多以五個月租金額為限。